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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履行服务期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20-07-04  来源:   点击量: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稳定教职工队伍,明确学校、教职工在聘用合同期间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学校及教职工的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入校的职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包括进修培训、访学、学历提高等,下同)人员、入选各级各类人才支持计划人员、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不保留公职等人员,均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服务期,履行相应职责。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学校予以经济补偿。

二、服务期类别及应履行的基本服务期

1.在校工作基本服务期。凡进入我校全职工作的各级各类编制职工均应履行不低于8年的服务期。服务期自来校报到上岗之日起计算。签订人才引进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服务期。凡在校通过评审晋升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履行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服务期不低于5年。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服务期自任职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

3.在职继续教育服务期。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后,应完成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自回校上岗之日起计算:

(1)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服务期为不低于1年;

(2)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含1年),服务期为不低于2年;

(3)时间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服务期为不低于3年;

(4)时间在2年以上的,服务期为不低于5年。

到国(境)外参加继续教育的,在上述标准上增加2年服务期。

4.配偶属照顾性安置的教职工服务期。教职工的配偶属于学校照顾性安置的,教职工本人服务期增加4年。教职工本人调离我校时,照顾性配偶必须同时调离我校。

三、未履行服务期的经济补偿

教职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服务期的,原则上不得提出调离要求。不能依本规定履行完成服务期,并经学校批准调离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计算办法:

1.基本服务期未满的:

经济补偿费=(违约金+学校支付的人才引进待遇/基本服务期)×未满服务期时间;

(学校支付的人才引进待遇:指教职工来校后学校支付的安家费、住房补贴等)。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服务期未满的:

经济补偿费=违约金×未满服务期时间。

3.在职继续教育服务期未满的:

经济补偿费=(违约金+继续教育期间培养费/继续教育服务期)×未满服务期时间(继续教育期间培养费:包括继续教育期间学校支付的学费、住宿费及教职工根据学校继续教育政策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减免工作量等)。

4.各级各类人才支持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经济补偿费=(违约金+发放的各种待遇/人才支持计划服务期)×(未满服务期时间+剩余支持期)。

5.配偶照顾性安置服务期未满的:

经济补偿费=(违约金+配偶在校期间年平均收入的20%)×未满服务期时间。

以上规定中的“违约金”暂定2万元/年。

四、附则

1.属各类引进人才以及人才支持计划的教职工,所涉及的科研启动费、人才支持计划经费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完资产移交后,须将经费剩余部分交回学校。

2.各类服务期均指在校在岗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含学习进修、出国留学、停薪留职等时间。

3.教职工应首先履行基本服务期,其他各类服务期在基本服务期基础上累加计算,按事项发生时间先后依次履行。

4.经学校批准同意调离的人员,凡与学校签订协议中,涉及服务期和服务期经济补偿的按协议标准执行,未涉及服务期或服务期经济补偿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5.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人事与人才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