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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省区 申请设立“地方子项目”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   点击量:

“地方子项目”是为提高西部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针对性,鼓励地方在地方特色、急需专业领域,整合地方资源,积极开拓派出渠道,依托科研课题、以项目为载体组织选派的方式。

“地方子项目”的设立,可由西部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省区利用本地区或地方高校现有的科研合作平台,与地方高校师资培养、学科建设及科研规划相结合,以培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人才为最终目标。项目一经设立,其选派工作即纳入本省区西部项目或地方合作项目,由各地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项目被录取人员将占用本省区当年选派名额。

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目标要求明确、课程安排合理有效。

项目的设立应有明确的研修目标和任务要求,对于成班派出项目应已形成具体、可行的研修方案,对于研修计划、课程设置等均有明确的设计和安排。

2.已与国外合作方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有关省区(或地方高校)应已与国外合作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已与外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且有效期不少于3年。

3.关于选派专业。

应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重点领域、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及国家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4.关于留学国别、院校、期限及选派规模。

留学国别及院校应根据所设项目的实际需求,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或在所派专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院校;留学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与外方合作协议中应有明确的年度选派规模(人数、批次)。

5.关于经费要求。

国家留学基金将为项目被录取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及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除此以外的其他费用,由地方或所在单位提供,不得由被录取人员个人承担。

如与外方合作协议中有研修费等其他经费要求,请申请立项的省区对此部分经费的负担办法进行特别说明,否则“立项申请”将被视为不能满足上述经费要求,不予批准。

6.暂不受理增设英语类及行政管理类地方子项目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

请有关省区西部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主管部门以公函形式提交申请设立“地方子项目”的正式函件,同时将与外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附后。

上述函件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详细描述立项原因、研修目标、任务要求等;

2.项目基本情况阐述:针对所设项目的实施范围、专业领域、留学国别、院校、期限及年度选派规模、资助内容、经费负担办法等进行项目基本情况的阐述。

3.项目具体安排介绍:包括研修方式、内容及有关安排等。如为成班派出项目须提交具体的研修计划和课程安排时间表。(可另附)

4.地方选派工作安排:包括地方、高校的选拔方式、外语培训等相关安排。

5.对项目人员在外期间的管理及回国评估的具体办法。

三、选派工作

1.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设立的“地方子项目”将统一纳入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实施。项目的经费、选派及管理参照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相关办法执行。

2.申请通过“地方子项目”派出人员应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及《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相关要求及各地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地方子项目”申请人经地方专家评审后,可采取等额推荐的方式确定参加由留学基金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候选人名单。经专家考核无异议者,即予录取。

4.“地方子项目”候选人的外语条件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合格条件》规定的合格标准(详见本栏目“外语水平要求及说明”)。未达到要求者均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组织的外语强化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语种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及其他被认可的外语水平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予派出。

5.有关项目单位须于每年评审录取工作结束后,于次年年底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地方子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外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奖学金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