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通告 -> 通知通告 -> 正文

关于印发《长春工业大学拔尖创新创业人才职称评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5  来源:   点击量:

关于印发《长春工业大学拔尖创新创业人才职称评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长春工业大学拔尖创新创业人才职称评聘办法(试行)》经2016年7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工业大学

2016年7月4日

长春工业大学拔尖创新创业人才

职称评聘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评价方式,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在引才育才方面的导向作用,促进青年拔尖创新创业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吉林省人社厅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聘原则

第二条评聘工作实行单独设岗,单设指标,单定条件,单独评审。

第三条参评人员不受学历年限、毕业年限、任职年限、职称外语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的限制,允许跨职称系列申报。

第四条评价人才水平坚持德才兼备,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原则。

第三章评聘级别

第五条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级。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拔尖创新人才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必备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

2.海(境)外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包括在海(境)外攻读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申报人在具备必备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SCI收录一区学术文章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

3.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第1名);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负责人;

5.获得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学术成就的。

第七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拔尖创新人才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必备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

(二)申报人在具备必备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SCI收录一区、二区学术文章2篇及以上,或SCI收录学术文章5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二等奖;

3.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前2名);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负责人;

5.获得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学术成就的。

第八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拔尖创业人才申报条件:

申报人具有博士学位,并且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累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拔尖创业人才申报条件:

申报人具有博士学位,并且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累计达到300万元及以上。

第十条非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都可申报。

第十一条非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业绩成果认定的起始时间为攻读博士学位以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业绩成果认定的起始时间为任现职以来。从在校入职起薪时间起,业绩成果认定的署名单位要求长春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经学校批准的在外单位攻读博士学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除外。特殊情况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SCI分区,采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分区数据在线平台提供的,最新版大类学科期刊分区数据。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经费依据《长春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长春工大科字〔2016〕1号)认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时如与上级机关文件精神相冲突,按上级机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职称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