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学校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决定开展2021年全校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考核范围
全校在编职工、聘期内的人才派遣人员和聘用制人员(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2+3辅导员),均为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真实准确的原则,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年度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教学单位的教师,主要考核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建设、研究生培养等方面工作完成情况。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及遵章守纪方面情况。
三、考核标准
(一)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1.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领导人员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领导人员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
(三)特殊情形下的考核标准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复转军人,由其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其复转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2.挂职锻炼人员及借调人员,在挂职或借调期间由挂职单位或借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或借人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或借人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3.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病、事假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除外),累计六个月以上及出国(境)探亲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4.公派学习、进修人员,根据“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5.初次就业人员在本年度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6.非初次就业,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7.连续两年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8.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9.受处分的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其中,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10.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11.在学校考勤中,旷工5天以上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旷工15天以上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12.对本年度出现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3.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14.被基层单位退回处于无单位聘用状态的,如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情形的,参照执行;否则按不定等次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
四、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部门、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平时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注重对工作人员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时的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年度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单位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效益进行综合分析。绩效分析指标应当突出工作特点。
部门、单位内部评议主要通过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测评表等方式进行。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综合评价主要对个人总结、绩效分析、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客观公正地对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五、考核结果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待遇、聘用、奖惩、培训的主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明年1月“薪级工资”增加一级。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年度绩效奖励”。
3.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绩效”。
4.近两年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二)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明年1月“薪级工资”不增级。
2.按照有关规定不发放“年度绩效奖励”。
3.按照有关规定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绩效”。
4.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5.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三)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明年1月“薪级工资”不增级。
2.按照有关规定不发放“年度绩效奖励”。
3.按照有关规定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绩效”。
4.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5.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明年1月“薪级工资”不增级。
2.按照有关规定不发放“年度绩效奖励”。
3.按照有关规定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绩效”。
六、优秀等次名额核定方法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实行总量控制,即学校按照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17%的比例核定优秀等次名额总数。
各部门、各单位的优秀等次名额,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17%的比例自行核定,各部门、各单位优秀等次人数最少1人,参加年度考核的总人数需要扣除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层干部人数。
全校中层干部的优秀等次名额,按照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17%的比例,由组织部负责核定。
七、考核工作安排
(一)考核工作组织
1.按人事隶属关系,年度考核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与基层考核。
2.中层干部由组织部负责考核。
(二)基层考核程序
1.部门、单位成立由党政领导及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教授组成的基层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2.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述职。在编人员填写《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附件1和附件2),人才派遣人员填写《事业单位(人才派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
3.基层考核小组在一定范围内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或评议,综合评价被考核人的绩效分析、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等。
对教学秘书、辅导员的考核,教学单位应充分征求并参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4.基层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6.被考核人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九、异议处理与考核纪律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规定,向学校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时间安排
(一)考核工作时间
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16日。
(二)报送材料名称及时间
1.《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附件2)
3.《事业单位(人才派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
4.《事业单位2021年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附件4),
5.《事业单位2021年考核结果合格人员备案名册》(附件5),
6.《事业单位2021年考核结果(人才派遣)优秀人员备案名册》(附件6)
7.《事业单位2021年考核结果(人才派遣)合格人员备案名册》(附件7)
8.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和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名单及书面说明材料。
9.中层干部考核材料一并报送人事与人才工作处,由人事与人才工作处统一转校组织部。
需要报送以上纸质版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请于2021年12月16日前送至人事与人才工作处档案室。
十一、年度考核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填写好档案号码。单位:长春工业大学+部门名称
(二)单位:长春工业大学+部门名称,填表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三)“所聘岗位名称”栏: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其中之一。
(四)岗位等级和任职时间:岗位等级按照2020年7月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的岗位等级填写。2020年7月1日之后入校的教职工,按照新签订合同中岗位等级填写。
(五)表一和表三为年度考核表格,填写本年度业绩。表二为聘期考核表格,填写聘期内(2020年7月至今)业绩,聘期考核考核等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与年度考核等次保持一致。
(六)人才派遣表格与在编人员表格填写要求一致。
(七)“主管领导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栏(背面第一行):处级中层干部由分管校领导签署考核等次意见,此项工作由组织部统一负责;其他人员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在背面第一行)签署考核等次意见。
(八)“本人意见”栏:由被考核人本人填写“同意”或“不同意”。
(九)考核登记表背面页的其它栏目,都不需要基层单位填写。
联 系 人:殷老师(85716250)
联系部门:人事与人才工作处档案室
办公地点:南湖办公楼2楼(1253室)
附件:1.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
3.事业单位(人才派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4.事业单位2021年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
5.事业单位2021年考核结果合格人员备案名册
6.事业单位2021年考核结果(人才派遣)优秀人员备案名册
7.事业单位2021年考核结果(人才派遣)合格人员备案名册
长春工业大学人事与人才工作处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