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在编、人才派遣及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包括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和办理个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等)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等。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国(境)外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品行端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国(境)的。
(三)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保密部门正在审查、调查的有关案件的审查、调查对象。
(五)已确定要调离、辞职或正在办理调离、辞职手续的。
(六)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三章 出国(境)要求
第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1个月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同时还需要申办相关出国(境)证件的,应预留足够时间,提前申请。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只能利用寒暑假和国家规定的假期或公休日等节假日时间。
第八条 确因特殊原因,要利用工作日因私出国(境)的,需先履行事(病)假审批手续后再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工资按照因私事(病)假待遇执行。
第九条 重要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一般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十条 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以及获准出国(境)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未归的,自私自出国(境)或逾期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依据《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处级干部同时按照学校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最终审核确定,并由相关部门出具因私出国(境)所需的证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处级干部办理因私出国除需完成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程序外还需到党委组织部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人员)除完成上述办理程序外还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领取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等材料,并由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批并签署意见。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应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学校名誉的事情,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得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的所到的国家、地区和日期等信息,不得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注),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
第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于瞒报持有证照、应交不交的,使用证照时谎报因私出国(境)事由及行程的,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回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