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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内调、返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4-30  来源:人社处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教职工内部调整和退休返聘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人员岗位匹配度及专业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人员、人才派遣人员及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根据学校编制核定情况,原则上只允许缺编单位为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提出急需人员的内调和返聘申请,严格控制满编单位的人员调入和返聘。

第四条 坚持统一调配的原则,校内普通行政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统筹规划,统一调配。

第五条 因组织部门对干部职务调整等发生的工作调动,按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内调及返聘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调包括:

(一)部门(单位)调整。指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由一个部门(单位)调整到另一个部门(单位)。

(二)岗位调整。指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在本部门(单位)内部调整岗位。

(三)部门(单位)及岗位调整。指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由一个部门(单位)调整到另一个部门(单位),同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返聘是指教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已办理完成退休手续,确因部门(单位)工作需要,聘用回原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八条  其他岗位调整到教师岗位、教师岗位返聘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 程序办理

第九条 申请内调人员必须按计划完成本岗位学期工作任务,并至少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单位)提交包括个人书面申请、《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内调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并经原所在部门(单位)及需调整到的部门(单位)研究同意;申请返聘人员须至少提前30天向原所在部门(单位)提交包括个人书面申请、《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退休返聘审批表》、一年以内三级甲等医院的健康体检证明、校医院审核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经所在部门(单位)研究同意。

第十条  经部门(单位)研究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审核,经人事主管校领导批准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的内调、返聘人员,应于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办理内调、返聘手续,内调人员到新调整部门(单位)报到;返聘人员到所在部门(单位)报到,并按照《长春工业大学临时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尚未批准的申请内调人员,仍由原所在部门(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考勤、考核和管理。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按照学校考勤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返聘人员聘期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确定,聘用单位编制已满或者无本岗位工作需要,则不再进行人员返聘。年龄超过65岁人员原则上不予以返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