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关爱患病职工的意见
为加强对患病职工的关爱,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患病职工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见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二)学校相关文件。《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长春工大人字〔2015〕8号)、《长春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长春工大党字〔2016〕28号)。
二、职工患病医疗期的规定
(三)医疗期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时限。
(四)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五)医疗期计算办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6年1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5日至7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周休息日、节假日和学校假期包括在内。
(六)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疾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医疗期内待遇
(七)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工资照发。
(八)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下个月起,停发奖励绩效。
(九)连续病假超过1年的,从下个月起,按月标准的60%发放基础绩效,停发奖励绩效。
(十)职工在学校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连续病假超过24个月,进入延长医疗期的,从下个月起,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按比例扣发国家工资,停发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延长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患病职工病愈后工作安排
(十一)患病职工病愈后,一般从事原工作或由学校安排其他工作。
(十二)患精神疾病的职工,病愈后,一般不安排教学岗位工作。
(十三)患病职工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病愈上班时,需凭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能够证明其正常工作的诊断证明书,由学校长期病假职工病愈后工作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适当工作。
五、医疗期满后的聘用政策
(十四)患病职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应当参加由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聘用关系,办理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学校保留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
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停发全部工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六、关爱患病职工
(十五)关爱患病职工是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在职工患病期间和病愈后的工作安排上,应充分照顾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稳妥安排合适工作,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帮助患病职工早日身体康复。
(十六)在患病职工的管理上,既要讲原则又要讲关爱。单位领导要将原则讲清讲透,要将原则入情入理,要细致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加强心理疏导。对待全体患病职工,原则上要一视同仁;对待各类患病职工,要因地制宜。
七、其他
(十七)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需要有医院诊断证明书。
(十八)学校指定开具医院诊断证明书的医院为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
(十九)本意见适用于学校各类教职员工。
(二十)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