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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工业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2  来源:   点击量:

各部门、各单位:

《长春工业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2015年11月30日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工业大学

2015年12月10日

长春工业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调动教职工出国学习、交流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吉林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公派出国和因私出国人员。

公派出国主要包括教师出国研修、交流和工作,管理干部出国学习、培训等教职工因公性质的出国活动。

因私出国主要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事务的出国活动。

第三条出国停留时间在三个月及以内为短期出国,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

第二章 教师公派出国研修

第四条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包括国家、吉林省和学校公派等派出形式。选派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五条教师公派出国研修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公派出国项目

1.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项目。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0岁。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及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

2.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访问学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

资助内容包括留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项目所需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和学校按1:1配套比例共同承担。

(二)吉林省公派出国项目

吉林省公派出国项目按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三)学校公派出国项目

学校公派出国项目指学校资助经费的各类出国学习、交流、进修等项目。出国期限3-12个月。

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旅费和每月1000美元生活补贴。一次往返旅费原则上在1万元限额内报销。签证费和国外保险费包含在生活补贴中,不另外资助。

(四)公派经费自筹出国

公派经费自筹出国特指为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同意,教师利用项目经费或外方资助出国访学、交流或进修。

出国期限由教师根据项目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可超过1年。

第六条教师公派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办法:

(一)选派工作依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等方面的发展需要精选精派。

(二)公派出国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外语水平在选派前原则上要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3.申请长期出国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短期出国要求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4.曾长期公派出国研修或工作者,回校后工作满3年才可再次申请6个月以上的长期出国。

(三)基本选派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校内公示、推荐录取、签约派出。

第三章 教师公派出国工作

第七条教师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执行出国任教任务,相关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选派工作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第八条校际合作和科研合作项目,依据学校与外方合作协议执行。

第四章 管理干部公派出国

第九条由上级机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党政管理干部的出国学习和培训项目,按相关文件执行。选派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条管理干部学校选派公派出国项目,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执行。

第五章 其他因公出国

第十一条其他因公出国包括参加国际会议、访问考察、校际交流等其他因公性质的出国活动,管理办法按照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派出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第六章 公派出国人员的工资及待遇

第十二条短期公派出国期间,各项工资及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第十三条长期公派出国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正常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另外50%待回国考核合格后补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当年完成工作量的考核结果发放,其他各类津补贴停发。

延期回校的,延期期间国外费用自筹,工资及各类津补贴等停发。

第十四条公派出国工作的教师在外工作期间待遇,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 [2011]194号)执行。

对于选派至孔子学院工作的教师,保留基本工资和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他各类津补贴停发。

因校际合作和科研合作项目出国工作的教师,其工资的发放办法按照学校与外方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公派出国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出国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等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公派出国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公派出国人员“谁派出、谁负责”,派出审批机关负责派出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延期、逾期未归情况应及时通知人事处。

第十七条教师公派出国研修人员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教师出国前应制定好国外的学习或工作计划,保证出国期满按期回校工作。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期回校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派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教师在国外期间须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每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汇报一次学习或工作进展情况。

(三)出国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协议书。

长期出国者回校后工作满5年,方可申请辞职或调离,否则须退还出国期间学校给予的各项待遇并交纳违约赔偿金。

第十八条短期出国者回校后须提交国外学习或工作总结,长期出国者除提交总结外,须安排一至两次国外学习或工作汇报。

长期出国学习的教师,在出国期间或回国半年内,应发表1篇以上SCI、EI、SSCI、CSSCI收录论文,或回国后开设1门双语课程。

在出国教师回校工作半年内,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对教师在国外的学习、工作情况及留学效益进行评价。考核合格,补发已扣的50%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长期出国完成国外学习或工作任务,年度考核视为合格。

第二十条公派出国人员出国期满或经申请同意延期回国期满后,须按时回校工作,逾期未归,自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协议约定向学校赔偿违约金。

第八章 因私出国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含假期)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批,处级干部需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利用假期出国并按时返校,学校保留其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非假期出国,单位和学校严格审批。短期出国,学校保留其公职,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按照学校事假管理规定扣发;按期返校,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告,学校恢复其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长期出国,本人应提出辞职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或逾期不归,自私自出国或逾期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出国审批、外事纪律等事项按《长春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长春工大党字〔2015〕30号)和《长春工业大学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相关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长春工大党字〔2015〕18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